校政发教〔2016〕38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延修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延修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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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延修管理规定
延修是指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修业年限。为了规范学生延修管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延修对象
(一)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延修:
①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规定学业的;
②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学习成绩原因尚不能取得学位授予资格,且本人拟通过继续学业以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延修:
①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参加教学活动超过1/3的;
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且受到两次以上学业警示的;
③未按期完成注册的;
④已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
二、学生申请延修时间
(一)学生申请延修,应在规定的毕业资格审查初审结束后一周内提出(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二)申请延修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其在校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三、学生延修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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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延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延修申请表》,一式二份交所在二级学院教科办;
(二)二级学院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三)教务处审批,并下发相关通知。
四、延修学生管理
(一)延修学生自其申请延修的次学期起,其学籍关系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管理,其教育教学管理纳入编入班级。
(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延修学生的学业状态和学习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延修计划。学生应当严格执行延修计划,以便顺利完成学业。
(三)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延修学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对他们的思想和学习予以指导,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附则
(一)本规定只适用于本科层次学生。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延修申请表
2、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课程修读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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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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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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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延修申请表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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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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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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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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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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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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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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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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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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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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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
处审
批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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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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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后,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延修学生课程修读报告单
修读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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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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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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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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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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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修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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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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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延修学生每学期均应填报此单;
2、此单一式一份,由所在学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