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教〔2016〕37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课程重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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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流程
(一)重修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重修报名时间一般在学期中,具体时间请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填写并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将重修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根据学生重修申请情况,向各开课学院下达重修教学任务。
(三)根据教务处下达的重修教学任务,开课学院做出适当安排并反馈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学生方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课程的修读。
二、管理办法
(一)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应随开课学院指定的班级和任课教师参加课程重修。
原则上,重修学生达到30人,开课学院必须为其单独开班;30人以下,可安排插班跟读。如果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未开设或与本学期所修其它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教师或后续年级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若重修课程考核与学期末课程考核有冲突的,可于学期末单独安排重修课程的考核或申请缓考;也可通过申请修读慕课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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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则上,每个学期学生申请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三)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四)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之前仍有课程重修不合格,或者毕业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毕业。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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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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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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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
( ~ 学年 学期)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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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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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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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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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修 或 重 考 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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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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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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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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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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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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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同学(学号: )在 ~ 学年 学期,现已办理 课程的重修/重考手续,请安排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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