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教〔2016〕28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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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各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为学生学业评价提供客观依据,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又是学校检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课程学习目标达成度的客观测评活动,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的综合测评。各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全部课程都应组织考核。学生选择修读的全部课程只有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须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的对应标准为: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90-100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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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及格

<60              不及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考核方案执行。课程考核方案作为课程教学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应明确规定课程考核的内容、形式、要求、成绩评定办法等内容。为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考核应更加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过程考核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过程考核比例不得低于40%,并且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第五条 考试和考查是课程考核的两种常见方式。课程负责人可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模式等采取恰当的考核方式。考试与考查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课外实践创新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学生补考不及格,该课程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选择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重修。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而准备申请学位的,该课程必须重修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学生课程成绩登录至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打印纸质的学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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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单签字后,与课程教学过程档案一并交二级学院存档。学生可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上的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课程成绩。

第九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申述,学院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在两周内向学生回复结果。学生不满意回复结果的,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诉,由教务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注明成绩变动情况和理由,由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相关原始材料并签字,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签字,报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方可改动学生课程成绩。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按《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的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表述与此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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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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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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