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发教〔2016〕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证管理规定》的

通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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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36号)及《湖北文理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校政发教〔2014〕3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校颁发的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也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新生通过三个月的资格审查期,并给予注册的,学校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谨防遗失。

第四条  每学年(期)开学,学生持学生证、学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期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持学生证寒暑假回家/返校乘坐火车享受半价,乘车的范围以家庭所在地最近车站为限。父母不在同一地时,可由学生自行确定一乘车区间,但中途不得更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因家庭地址变更,需变动乘车区间时,必须由直系亲属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方能办理变更乘车区间手续。

第六条  火车优惠卡充次时间为放假前一个月开始,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办理。

第七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立即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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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若原证寻回,应及时上交,不得继续使用。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周一、二,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若毕业时需留作纪念的,学生应到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学生证上加盖 “毕业纪念”章。因不盖章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没收学生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的学生证;

(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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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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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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