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6〕2号

 

 

湖北文理学院《大学体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准确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目标的达成度,为《大学体育》课程评价提供客观依据,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和《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6〕28号),结合《大学体育》课程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又是学校检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案

第三条  《大学体育》是我校各专业学生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包含大学体育I、大学体育Ⅱ、大学体育Ⅲ和大学体育IV,分别在一、二年级四个学期完成。每学期1学分,共4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规定的《大学体育》4学分。

第四条  《大学体育》强化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体育课程考核突出过程管理,从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体质健康、课外锻炼、参与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大学体育》考核包括课内考核、课外考核和加分项三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70%、30%和5%,总成绩最高为100分。课内考核内容包括课内作业(5%)、平时出勤(5%)、身体素质(30%)、技术成绩(30%);课外考核内容包括早锻炼(10%)、课外锻炼小组(10%)、理论考核(5%)、体质健康测试(5%);加分项内容为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均可获得加分,最高加5分。

第六条  《大学体育》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及格,获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必须重修。

第三章  补考

第七条  适用对象:当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其它期不及格、缺课、缺考、考试舞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八条  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大学体育部组织考试。

    第九条  补考内容:分课内和课外两部分。课内成绩不及格补考课内不及格的项目,课外成绩不及格补考课外不及格项目。课内、外成绩均不及格则课内项目、课外项目分别进行补考。具体补考内容和要求见每学期补考通知。

第十条  成绩及上报:补考通过记60分,未通过记为不及格。补考不及格或缺考者,必须申请重修。课外补考项目贯穿整个学期,补考成绩上报时间为补考学期的第18周。

第四章  缓考

    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且出勤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的2/3者。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前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前申请缓考。申请程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如因伤病另附医院证明–所在学院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报任课老师将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必须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申请。

    第十三条  缓考和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初,大学体育部组织考试。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未参加补考或考试不及格,则必须重修。  

第五章  重修

    第十四条  适用对象: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未达60分,且在下一学期补考中仍未及格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或旷课超过1/5者;考试作弊者;旷考者。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向本院教科办提出重修申请–院教科办提交到校教务处审核–校教务处发文–大学体育部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的管理与要求同本班普通学生。

第六章  免修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在校期间入伍后退伍复学学生,其他学生不能免修。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大学体育课免修申请表》(附件1)–退伍证明–学校武装部证明–院领导审核签字–大学体育部给予成绩–校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75分计,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保健课

 第二十条  适用对象: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体育保健课申请表》(附件2)–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院领导审核签字–大学体育部意见–校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大学体育部安排上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成绩:体育保健课总分不得高于90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的《大学体育》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表述与此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事项与《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大学体育课免修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班  级

 

学  号

 

家长签字

 

 

 

原  因

 

 

 

所在院意见

 

 

 

 

大学体育部意见

 

 

 

教务处

审批意见

 

 

 

 

 

 

注:本表仅适用于在校期间入伍后退伍复学学生,其他学生不能免修《大学体育》。
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体育保健课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班  级

 

学  号

 

家长签字

 

 

 

原  因

 

 

 

所在院意见

 

 

 

大学体育部意见

 

 

 

 

 

教务处

审批意见